各学院、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学校2025-2035年优质强校发展规划,切实提升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效能,强化学术权力,规范学术管理,促进学校规范,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进一步发挥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的作用,根据《沈阳科技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沈科发〔2021〕160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委员任职条件
1.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坚持原则。
2.在某一学科领域有较深的学术造诣,科研成果突出。
3.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4.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对于拥有博士学位者,任职条件可以放宽至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名额分配原则
1.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和教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2.根据我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现状,本次推荐采取限额申报方式,具体推荐名额分配详见《沈阳科技学院学术委员会推荐名额分配表》(附件1)。
三、推选程序
1.各单位对照委员任职条件,推荐委员候选人(含学科专业归属本部门的校内职能处室双肩挑人员),推荐人数不可突破推荐限额,条件不足的,可少推或不推。
2.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委员推荐名单,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确定学校第四届学术委员会委员。
3.学校第四届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按《沈阳科技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要求产生。
四、其他事项
请各学院于2025年5月14日前,将《沈阳科技学院第四届学术委员会推荐委员汇总表》(附件2)、《校学术委员会推荐候选人基本情况表》(附件3)纸质版(一式一份,加盖部门公章)交至科技处/学科建设办公室,电子文档发送至下方邮箱。
办公地址:综合办公楼307室 电子邮箱:kyc9316@163.com
联系人:洪老师 联系电话:31969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