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沈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沈阳市社科联)立项课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研究成果质量,促进研究成果转化,更好地为沈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题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论述,围绕沈阳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市委、市政府关注的、在决策过程中迫切需要回答的沈阳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现实问题规划选题,引导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推出具有创新价值和指导作用的研究成果。
第三条 课题主要面向全市哲学社会科学理论和实际工作者。课题立项实行总量控制,择优立项。
第二章 课题类别
第四条 沈阳市社科联立项课题包括年度课题、研究基地课题、合作课题、专项课题等,每类课题视情况设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课题等。
第三章 课题指南制定
第五条 沈阳市社科联每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全面落实市委全会、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及市“两会”精神,确定课题研究方向,形成年度课题申报指南。
部分选题可通过面向市直各委办局征集的方式确定。
第四章 课题申报
第六条 申报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者具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沈阳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向、目标和市情有较深入的理解和把握。
2.申报者具有副高级以上(含)职称(或博士学位);不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须由2名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含)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3.申报者及课题组成员必须具备组织或项目研究的精力和时间条件,确保按照要求完成课题。
青年课题申报者及课题组成员申报时年龄均不超过35周岁,无其他资历和学术要求。
第七条 申报人每次只限申报1项课题,可按照课题指南申报,也可紧密围绕沈阳经济社会发展自拟题目申报。申报人应认真填写《沈阳市社科联立项课题申报书》和其他规定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同意后,向沈阳市社科联统一申报。
第八条 课题负责人限为1人,且须真正承担研究工作,负责组织、指导课题实施,负责课题研究成果转化与应用。课题组成员总数(含课题负责人)不得超过8人。
第九条 在研和已结项的国家、省、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各部委重大、重点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不能与本立项课题重复申报,一经发现,将取消立项资格。
第十条 申报者要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凡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即向其工作单位反馈情况,并在沈阳市社科联网站公布,取消个人3年申报资格,其获准的立项予以撤项。
第五章 课题立项与管理
第十一条 沈阳市社科联对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课题的研究内容、思路方法、创新之处、预期成果等方面进行评审,经党组研究确定立项结果。结果发布前应在沈阳市社科联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凡本人及亲属申报立项课题者,不得参加课题评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采取委托的方式,确定课题负责人。
第十二条 课题立项后,课题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要求,组织开展课题研究。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对包括课题研究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沈阳市社科联适时对课题研究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召开课题论证会,听取课题阶段性研究进展情况汇报,提出指导建议。课题组须按要求及时向沈阳市社科联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立项课题一般不得变更课题负责人、课题组成员、课题承担单位、课题研究内容。如确需变更,应履行报批手续,填写《沈阳市社科联立项课题重要事项变更申请审批表》,经课题负责人工作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报沈阳市社科联审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沈阳市社科联对课题给予撤项处理:
1.研究成果有政治问题的;
2.研究成果质量低劣的;
3.课题研究剽窃他人成果的;
4.课题研究与批准立项课题内容不符的;
5.课题负责人无故不执行研究计划或超过延期时限仍未完成课题的。
被撤销的项目,其课题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沈阳市社科联立项课题。
第十六条 课题研究时限一般为1年,具体以立项通知为准。课题研究应按时完成,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可以申请延期结项。课题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提出课题延期结项的课题负责人应在研究周期结束前提交课题延期申请。申请延期课题负责人不得申报下一年度沈阳市社科联课题。
第六章 课题结项与验收
第十七条 课题研究成果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结项:
(一)重点课题研究成果应在《沈阳社科》等内参刊发,或在《沈阳日报》及以上报刊刊发,或在北大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发表1篇,或在公开刊物发表2篇;
(二)一般课题、青年课题研究成果应在公开刊物发表,或被区、县(市)及以上党委政府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等决策采纳。
以上成果须与课题密切相关,并在作者署名中包含课题负责人。
委托课题完成协议要求的研究成果,即具备结项条件。
第十八条 课题结项材料包括:
1.《沈阳市社科联立项课题结项鉴定书》。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盖章。
2.最终研究成果。一般包括研究报告和专著两类,如为研究报告,须不少于5000字,且查重率不得超过30%(不含自重率)。
3.课题阶段性研究成果。包括公开发表的各类文章、领导批示等。
第十九条 课题结项分优秀、良好、合格3个等次。沈阳市社科联对具备结项条件的,组织专家对课题研究成果从科学性、创新性、规范性、难易程度、应用价值等方面进行评审,经党组研究确定结项等次。结果发布前,应在沈阳市社科联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对于课题结项获评优秀等次的课题负责人,在下次课题申报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立项;如为自筹经费课题,沈阳市社科联将追加相应课题经费
凡本人及亲属申报课题结项者,不得参加结题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沈阳市社科联对批准结项的课题印发《结项证书》,注明课题编号、课题负责人、参加人员、结项等次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课题研究成果达到以下条件,可免于鉴定并直接评为“优秀”等次:
(一)重点课题研究成果在《沈阳社科》刊发并获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领导批示,或在《辽宁日报》及以上报刊刊发,或在CSSCI期刊公开发表;
(二)一般课题、青年课题研究成果在各类内参刊发并获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领导批示,或在《沈阳日报》及以上报刊刊发,或在北大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发表1篇,或在公开刊物发表2篇。
符合条件者,须在《沈阳市社科联立项课题结项鉴定书》中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相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一同上报。
第二十二条 作为重要结题依据,公开发表或报送有关部门的课题研究成果须有“沈阳市社科联立项课题及编号”等字样。
第二十三条 课题结项后,沈阳市社科联有权进行课题研究成果的宣传和转化工作。
第七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沈阳市社科联根据年度经费情况提出课题资助额度方案,经党组研究确定后,将课题经费拨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按一定比例予以经费配套资助。对于自筹经费课题,鼓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第二十五条 课题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财务的管理制度和使用规定,专款专用。课题经费一般分两次拨付,课题立项后即拨付50%,课题结题后拨付余下50%。追加经费实行一次性拨付。
第二十六条 因故终止或撤销的课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及时清理账目,并将课题经费退还沈阳市社科联。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沈阳市社科联文化艺术实践创新类课题。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沈阳市社科联。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