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沈阳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以下简称“市哲社规划课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市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根据国家、省有关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哲社规划课题的管理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与时代同步伐、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精品奉献人民、坚持用明德引领风尚,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律,着力加强基础理论和应用对策研究,推动全市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为新时代沈阳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实现新突破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哲社规划办”)在沈阳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市哲社规划课题的立项、评审、成果转化、推介和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研究、应用对策研究、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理论研讨、国际交流、著作出版、哲学社会科学知识普及、课题评审和成果鉴定,及支持有利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基础建设等。
第二章 规划与选题
第五条 市哲社规划课题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为主要研究方向,突出战略性、前瞻性、应用性和对策性。
第六条 市哲社规划课题设立年度课题项目、基地(智库)和共建单位资助项目、优秀成果出版资助项目、委托课题项目等类型,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年度课题项目是指每年定期组织的常规性课题,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主要是推进理论创新和学术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一般性基础研究,推动沈阳经济社会发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专题性应用研究,扶持培养哲学社会科学青年人才进行的前瞻性、对策性研究。
基地(智库)和共建单位资助项目主要面向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和部校共建单位等,用于理论研讨、交流和研究,以及为沈阳振兴发展提供意见建议和政策措施的课题研究。
优秀成果出版资助课题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先期没有获得市哲社资金支持,研究主题明确,研究工作基本完成(80%以上),并且尚未公开出版,具有较高的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的课题研究。
委托课题项目主要用于资助推进沈阳振兴发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课题研究,以及因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或相关行业领域发展需要临时提出的课题研究。
第七条 年度课题项目选题每年由市哲社规划办负责组织征集,广泛征求全市哲学社会科学界和有关部门意见,遴选后形成课题指南,报市委宣传部审定后,通过“沈阳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系统”正式发布。基地(智库)和共建单位资助项目、优秀成果出版资助课题项目与委托课题项目一并纳入课题评审。
第八条 市哲社规划课题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一般为专著和论文。其中,年度重点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为专著和论文,一般项目、青年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为论文,也包括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的报告、论文以及非纸质方式呈现的研究成果。基地(智库)和共建单位资助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一般为专著、论文(含论文集)。优秀成果出版资助课题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为专著。委托课题项目最终成果形式和完成时限以实际委托需求为准。专著完成时限一般为1—2年,单本著作字数在10万字以上;论文(含论文集)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单篇论文字数在3千字以上。
第三章 课题申报
第九条 市哲社规划课题的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课题负责人须在沈阳市工作。
2.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3.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4.承担委托课题项目的申报人除须具备第1、2项外,同时须具有相关领域研究能力和工作经验,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5.青年项目的课题申报人(包括课题组成员)年龄不超过35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6.申报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已承担市哲社规划课题尚未结题(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的课题负责人,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第十条 年度课题申报人可根据《课题指南》确定研究选题论证申报,也可根据本人研究方向和学术积累,在《课题指南》范围内自行确定选题论证,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申报后,登录“沈阳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系统”完成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年度课题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核项目《申报书》内容,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有关要求,严禁弄虚作假。经审核同意申报的,须签署审核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
第四章 评审和立项
第十二条 课题评审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和专家个人回避制,评审专家从“沈阳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申报年度课题的专家不得参加当年的课题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在课题评审工作中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如出现不严格执行评审程序、不公正评审等行为,市哲社规划办将撤销其评审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课题立项标准:
1.课题对沈阳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实用价值,可为地方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论证,或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有助于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2.课题负责人对本课题研究领域的学术前沿把握准确,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科学,观点正确且论证充分,具有创新性;
3.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并具有较好的前期研究成果,经费预算合理;
4.课题研究预期有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成果具有出版、使用、推广的价值。
第十四条 课题评审。课题评审程序因不同类型的课题有所不同。
1.资格审核。市哲社规划办按本办法相关内容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课题项目进入评审阶段。
2.评审方式。市哲社规划办按当年立项规模、申报课题总数,依托“沈阳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系统”组织若干名专家进行匿名评审,或根据需要召开专题评审会议评审。评审专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评审意见或评审结果,择优确定建议立项名单、立项等级和经费资助额度。拟立项的课题需获专家评审组参评成员2/3以上票数。
3.评审组织。市哲社规划办委托部校共建马克思主义学院等单位组织评审。从市哲社规划课题评审专家库抽选5—7位专家组成评审组,其中首席评审专家不少于1人,并担任评审组组长。
4.过程监督。由市纪委派驻市委宣传部第三纪检组或部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指定专人,全程参与评审。
5.复核审批。市哲社规划办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并经市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通过后,在“沈阳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系统”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凡对拟立项课题有异议的,可提出实名书面意见,市哲社规划办调查核实并予以回复。公示无异议的课题和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课题确定为正式立项课题。
第十五条 公示立项的课题负责人应在公示期满后的7个工作日内与市哲社规划办签订《立项协议书》,无特殊情况逾期未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课题立项。
第五章 中期管理与检查
第十六条 市哲社规划课题由市哲社规划办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管理。市哲社规划办负责项目的全面管理工作;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和所在单位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课题的自我管理,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课题研究任务,并接受市哲社规划办和所在单位管理部门的检查,按要求报告课题研究进展、经费使用等情况。
第十八条 每年12月31日前,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须向市哲社规划办提交本单位在研项目进展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 市哲社规划课题立项后,不得随意改变研究方向和研究计划。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和调整以下事项的,课题负责人须填写《沈阳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市哲社规划办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主要成员(指前3位参加者);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最终研究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改变课题完成时间(延期半年以上);
6.课题负责人因身体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自行申请终止或撤销项目;
7.涉及国家秘密或重要政治敏感问题的阶段性成果出版发表等事项;
8.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哲社规划办予以撤项:
1.研究成果(包括最终成果和阶段性成果)有严重意识形态问题;
2.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3.研究成果未通过第一次鉴定,经修改后仍未能通过第二次鉴定;
4.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5.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一年到期后仍未完成研究任务;
6.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
7.存在其他严重问题。
被撤项的课题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六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由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每年由市委宣传部根据当年课题立项情况,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
第二十二条 市哲社规划办按照年度支出预算和课题研究需要,确定经费资助额度。市哲社规划办对准予立项并签订《立项协议书》的课题,按照市委宣传部专项资金审批管理办法履行经费拨付程序,原则上一次性拨付到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银行帐户,不分拨给课题组成员个人。
第二十三条 课题资助经费专项使用、超支不补,具体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见》及全国社科工作办关于项目经费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对于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市哲社规划办将视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撤销资助、追回经费、通报批评、不再受理当事人或有关单位哲社课题项目立项申请等方式予以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要监督审核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同时,要妥善保管经费开支的各种凭据,接受审计、财政部门和市哲社规划办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因身体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自行申请终止或撤销课题项目,其所在单位要全额退还课题资助经费。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予以撤项的课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要退还已拨付的课题资助经费。以上退还课题经费由市哲社规划办按照年度预算及相关要求,退回市财政。
第二十六条 由市哲社规划办组织的课题评审、最终成果鉴定等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专家劳务费、材料邮寄费、会议费等,由市哲社规划办从专项资金中支付。因研究成果质量问题需组织第二次鉴定所发生的费用,由该课题组承担。
第二十七条 市哲社规划课题项目专家评审费标准,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51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成果鉴定与结项
第二十八条 市哲社规划课题结项由市哲社规划办负责验收结项。一般每年统一安排一次课题结项验收。
第二十九条 市哲社规划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从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评审专家库中选择5名同行专家,对课题结题成果进行鉴定。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同行专家不得超过2人,课题组成员不得担任该课题结项成果的鉴定专家。
第三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年度项目,可申请免于鉴定:
1.课题结题成果或从成果中提炼出的咨政建议,经市级以上领导批示、有关部门较完整采纳并形成制度成果或实践成果(需相关部门出具证明)。
2.课题成果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杂志正式发表,发表内容与申报的市哲社规划课题具有高度关联性;
3.以课题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的专著作为结题成果。
4.年度课题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资助学术期刊、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正式发表论文1篇以上(含1篇)。
5.课题立项后,同一研究主题的项目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
6.结项论文成果,获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项(含二等奖)。
7.课题结题成果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和水平已得到市级以上地区或部门(含市级)认可或采纳。
第三十一条 委托课题项目完成后,向市哲社规划办提交结项申请,由市哲社规划办按照委托要求统一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和结项。
第三十二条 符合免于鉴定条件的,须在《鉴定结项审批书》中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报送市哲社规划办审定,并作出是否同意该课题免于鉴定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 不符合免于鉴定条件的,重点课题须在学术刊物正式发表阶段性成果论文4篇以上(含4篇),一般课题、青年课题须正式发表阶段性成果论文2篇以上(含2篇),发表的论文内容须与课题研究高度相关。课题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完成至少1篇论文,论文字数一般在3千字以上。
第三十四条 论文类成果须注明“沈阳市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及立项编号,每个成果只可标注1个项目编号;专著类成果须在显著位置标明“沈阳市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字样。各类课题阶段性成果在媒体、刊物发表时,须注明“沈阳市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阶段性成果”等。基地(智库)和共建单位类成果,无项目编号时须署名“姓名+基地(智库)/共建单位研究员”。市哲社规划办对市哲社规划课题成果具有优先使用权。
第三十五条 市哲社规划办验收合格的,予以结项并签发《结项通知书》。验收不合格的,课题负责人可对课题成果进行修改、完善,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须再次组织鉴定并报市哲社规划办验收。两次验收不合格的,市哲社规划办予以撤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须退回已拨付资助经费。
第三十六条 市哲社规划课题结项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鉴定结项审批书》、课题最终成果、成果简介、结项汇总表,免于鉴定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免于鉴定的提供《专家鉴定意见表》及阶段性成果,以上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公开出版的专著提供10本,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核合格后,统一报送至市哲社规划办验收结项。
第三十七条 市哲社规划办、各课题组、课题承担单位应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积极向社会广泛宣传推介课题研究成果,要在显著位置注明“沈阳市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应及时摘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
本办法由市哲社规划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其它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