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面向2035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和高校咨政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有计划地在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支持一批中青年为主、学科交叉融合的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培育壮大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团队立足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瞄准学术前沿和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面向高校遴选建设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推动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有效提升对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的支撑力、贡献力,充分发挥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在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回答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
第三条 创新团队建设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价值取向、研究导向,坚持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合作共赢,坚持公平公正、试点先行、有序推进。
第四条 经过若干年努力,分批建设约100个哲学社会科学高水平创新团队,带动地方和高校建强一批创新团队,着力创新科研组织模式,强化有组织科研,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之间、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交叉融合,出更多新的学科增长点,不断拓展新的研究领域;着力创新研究方法手段,切实增强研究解决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的本领,出更多标志性成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思想和智力支持;着力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不断深化对人才成长的规律性认识,充分激发活力,培育一批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出更多拔尖创新人才,有力支撑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建设。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五条 创新团队重点面向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实力强的普通高校组织建设。鼓励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积极组建一流创新团队。
第六条 创新团队支持优秀中青年学术首席专家和研究骨干,共同围绕重要研究方向(领域)合作开展创新研究,培养造就在学术前沿占有一席之地的研究群体。
第七条 创新团队坚持学科交叉融合,主要依托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建设,至少涵盖2个(含)以上一级学科。优先支持学科前沿领域定位清晰、特色鲜明、引领发展的优秀创新团队。
第八条 创新团队以事关党和国家全局性、根本性、关键性的重大问题为研究领域,以基础性、前沿性问题为主攻方向,不断推进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努力取得重大进展、产出重大成果、达到领先水平。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九条 创新团队主要依托的学科应为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原则上须为教育部等三部委公布的“双一流”建设学科,或在相关评价中处于前列的学校优势学科。
第十条 创新团队具备良好的建设条件和内外部发展环境,有相对独立的人财物自主权,有较充足的经费保障,有较好的校内外合作资源,有顺畅的合作运行机制,团队首席专家及成员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保证研究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 创新团队首席专家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创新性的学术思想,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合作精神、奉献精神和凝聚力,能有效协同团队成员做好团队建设和研究工作,在本领域和研究群体中有较强的学术影响力。一般应为高校在编在岗人员,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5周岁。
第十二条 创新团队具有相对集中的合作方向,以及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核心成员须实质性参与合作研究,原则上不超过8人,其中45周岁以下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三条 创新团队应是在合作基础上形成的相对稳定的科研团队,有不同学科成员共同参与的前期研究项目和研究成果作为支撑基础。鼓励资深学者发挥学术指导作用。
第十四条 已获得教育部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创新研究群体项目、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其他部委建设的科研团队类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创新团队首席专家申报。
第四章 立项建设
第十五条 创新团队须选择一个具有研究优势和研究基础的研究方向(领域)作为团队名称,具体可参照《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支持领域指南》自行拟定。
第十六条 创新团队根据本办法规定和申报通知要求填写《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申请书》、准备佐证材料并按推荐程序报送。
第十七条 教育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对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的申请材料,取消创新团队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 创新团队评审坚持公开公正、择优推荐、宁缺勿滥的原则,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从政治方向、国家需求、建设目标、跨学科研究、团队建设、预期成效等方面进行评价,同时综合考虑创新团队首席专家、核心成员的交叉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等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第十九条 教育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提出拟资助团队名单并进行公示及异议处理,按程序报批后正式公布。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二十条 创新团队资助周期为三年,连续资助期限不超过两个周期。
第二十一条 创新团队资助周期内,教育部给予一定经费支持。依托高校支持经费每年不少于100万元。高校要严格按照《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资助经费按照非研究项目经费进行管理,并根据研究人员实际贡献安排奖励性费用,加大对优秀人才和成果的奖励力度。
第二十二条 创新团队依托高校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校创新团队支持实施细则,将创新团队建设纳入本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对团队成员给予相应政策倾斜。
第二十三条 依托高校应及时掌握创新团队工作进展,协助解决研究中遇到的问题,整合校内资源,在办公用房、研究经费、招生指标、学术交流等方面给予支持,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创新团队应建立工作简报制度,报告依托团队开展的学术活动、科研项目进展情况、研究成果简介等。
第二十五条 创新团队建设过程中,不得变更依托高校,不得擅自变更首席专家。因特殊需要改变团队名称、调整核心成员、变更研究规划等,须由首席专家书面申请,按程序报教育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创新团队应严把政治关、学术关、学风关,对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数据信息须按要求审查报备,对涉及保密内容、不宜公开发表的成果可通过专门渠道报送。对出现严重政治问题或学术学风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团队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七条 创新团队出现无力承担建设工作、学术不端、无实质性研究进展、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等情况的,由依托高校提出终止团队建设申请,按程序报教育部批准。
第七章 评估检测
第二十八条 教育部对创新团队开展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并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对创新团队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九条 创新团队须及时填写年度进展报告,并按程序报送教育部。教育部结合创新团队年度进展报告、工作简报和日常工作情况等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团队将减少资助、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终止团队建设。
第三十条 资助期满后,教育部重点从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形式创新、学科交叉融合、代表性成果等方面对创新团队进行评估。通过评估的创新团队可给予新一轮支持。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育部社会科学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