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部门:
依据《关于开展2023年辽宁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评选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函〔2023〕267号)通知要求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和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坚持“破四唯”和“立新标”并举,推动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根据《辽宁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评选办法》(辽科协发〔2017〕13号),现将2023年辽宁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果范围、成果类别和评选名额
(一)本评选面向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农业科学、医药科学等自然科学领域(交叉学科不在推荐范围内)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中作出较大科学发现,能够开拓和引领学科发展,推动科学前沿取得突破的学术成果。
(二)成果必须是完成人在某一学科领域长期从事科学研究的相关论文、专著和成果应用实践等一系列成果中的代表性作品,能够综合反映该系列成果的学术价值、贡献、影响以及成果完成人的科技创新能力。代表性作品的表现形式为已发表的论文或著作。
(三)2023年辽宁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评选结果不超过300项。
(四)申报人申报时需提交1篇(部)具有代表性的论文(或著作)作为成果名称,同时提供5项以上(含)与该代表性作品相关的研究证明作为支撑。其中,高校科研院所单位申报成果的支撑材料为5篇(部)以上(含)与该代表性作品相关的论文(或著作),其中至少1篇(部)为中国境内发表(或出版);非高校科研院所单位申报成果的支撑材料为5项以上(含)与该代表性作品相关的研究证明,可以是论文(或著作),也可以是已获得的专利或者已获批的项目等。未发表论文或未获批的项目不在申报范围。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为成果主要完成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2.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3.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进行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二)申报人须为申报成果及相关支撑材料的论文(著作)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专利、项目第一完成人。申报人工作单位须在辽宁省内,成果亦是在辽宁省内完成。申报成果应于2022年1月1日前取得,须得到相关专业行业公认,不得涉密,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申报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项,且不得作为其他申报成果的联合作者出现。2019年、2021年、2022年辽宁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获奖人不能申报;曾获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的成果,及申报过2022年辽宁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但未获奖的成果不能申报。成果共同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
(四)涉及与国外合作的论文(著作),申报人须是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并署其国内单位,且联合作者同意中方作者单独申报。
(五)坚持实绩导向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一般不评选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县级以上党委或者政府,县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
三、材料报送
(一)申报书(附件2)。申报书(1份)要求按照说明填写,签字、盖章完整版。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
(二)相关证明材料。论文提交期刊封面页、目录页、版权页、正文实名页复印件;著作提交原件;专利证书提交复印件;项目提交相关证明;其他能证明成果价值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提供1份。
请符合条件的教师填写相关材料,并于10月20日前将材料纸质版交至科研处(4#行政楼307室),电子版打包发至科研处邮箱。学校将组织专家评审公示无异议后,报送上级推荐单位。
联系电话:31969316 电子邮箱:kyc@syist.edu.cn